《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在借款合同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利率问题,近些年,我国民间借贷风险增加,为了保证民间资金的良性循环,《民法典》明文作出新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中,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会对借款利率有特别约定,此时,利率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出借方的意思,而借款方多由于急需资金,被迫接受高额利息并成立合同。这便为高利放贷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高利放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法典》没有做具体规定,仅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自2020年8月20日起,高利放贷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的,超过四倍之外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2020年11月20日甲借1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是年利率20%。甲的行为是否属于高利放贷?按照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其四倍为15.4%。而20%利息的约定显然高于15.4%,属于高利放贷。人民法院最多支持甲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部分,而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乙有权拒绝给付。如果乙按照20%的利率给付甲利息,是否能要回超出部分呢?按照《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立法精神,对于超出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乙有权主张用其抵扣剩余本金,或者按照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扬汇通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anghuitong.com/8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