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阜阳市政府门户网站9月22日信息,阜阳市市卫健委最近回应市人大代表韦冬梅等《关于对适龄青年残障女性推行节育手术措施的提议》称,生育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无论胎儿性别,无论身体健康是否,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公民的生育权。
阜阳市市卫健委在回应中表示,《人口数量与方案生育法》做为标准公民生育个人行为最有发言权的法律,即是标准公民生育个人行为、确保公民生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也是标准政府对生育行为主体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2016年实施的《安徽人口数量与方案生育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两人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承担共同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要求“严禁以下生育个人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感情生育子女的;(二)不符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第二十五条要求“推行以避孕措施为主体的节育手术对策。”第二十六条要求“育龄夫妇自由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对策,防范和降低非意愿妊娠。”第三十条要求“从业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理应在各自的岗位工作职责内,对于育龄群体进行人口数量与方案生育主题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查验、随诊服务保障工作,担负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资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2004年实施的《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推行我国指导和本人自行结合的标准。公民具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决定权。我国确保公民得到合适的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第十七条要求“从业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实施避孕措施、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是独特治疗时,理应征求受术者自己允许,并确保受术者的安全性。”
我国目前都还没制订针对残障者生育权问题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法律法规对残障者做为生育权主体的资质开展特殊的限定。
阜阳市市卫健委表明,生育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无论胎儿性别,无论身体健康是否,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公民的生育权。我们应该更为积极关注残障女性生育生殖保健相关需求,进行生理学健康教育培训,在生育服务保障中,提高残障女性参与婚前检查、按时孕检观念。
小编:汤宇兵
审校: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