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就是指证劵登记清算组织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把它全部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明确或变更实际个股持有者以及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人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都是标准证券发行和证劵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根据企业章程、资产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局登记等四种方式表达出来。本质上存有股权的交货与转移,以出资证明书的交货为标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述为标准,或者以工商局登记为标准。
依照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章程理应注明股东的名字或是名字、投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审签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述于股东名册,之后到工商局行政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名字或是名字、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投资方式开展登记。股份继受取得的,集团公司理应销户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对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以及出资额的记载,之后到工商局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动登记。
股权登记依据其目的和功能,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称性登记。设权性登记,就是指不经过登记就不可以造成对应的法律事实,登记赋予企业变成行政主体的权利。宣称性登记,就是指法律事实的形成和续存并不会因登记行为的履行是否而受影响,在双方中间法律事实合理存有,登记是否仅仅造成善意第三人能否对当事人主张权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