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明确银行网贷小额短期的原则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时表示,这两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额限制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称,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是为了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对于资金用途,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业内人士指出,监控资金流向,避免消费等个人信用贷款流向股市、房地产,这是监管一直强调的,并非新规。
银行要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备受业内关注的是,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是认可了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贷业务。
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此,意见稿还提出,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前述人士还指出,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部分抵质押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都不属于意见稿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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